2008-04-16

[玫瑰文坊] 小說侵害隱私、著作、名譽權的認定

之前我的這篇抱怨文 { [玫瑰文坊] 小說侵害名譽權責任的認定 } ,純粹是個人詢問『谷歌大神』的結果,或許專業度比較不足,純粹情緒發洩的成分較多。

後來,我想想還是到專業的法律諮詢網站 { 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專區 } 去問,由律師的看法來加以輔佐,相信可以得到更清楚明白的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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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該網站有註明,所有的文都必須徵求發文者同意才能轉載。所以,如果有人想分享這個資訊,可以自行把原文出處的連結轉寄或傳給朋友,或者,請朋友來讀我這篇文。

所以下面圖片中的文,律師的部分請勿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,任意轉載或轉寄喔! (我已先徵得過律師同意,才於此刊載問題與回答的內容。)

在此對於律師的解釋,做個簡單的說明:

  1. 已經自願公開在網路上的資料,不能算是『隱私』了。
  2. 公開在網路上的文章與個人網誌,都擁有『著作權』,引用時須留意別全抄。
  3. 雖然取材後改寫成故事,可以看成『著作』,有『合理使用』的可能,但仍需要依照個案判斷,不能一概而論!如果內容涉及侮辱或誹謗,仍然可能侵害『名譽權』

所以,依照此一邏輯,作家們在寫作的時候,如果取材於網路的公開資料,對於『隱私權』的部分,跟某些網友原先想像完全不一樣,並無所謂侵犯隱私的問題。可是,關於『名譽權』的侵害構成,仍然要特別留意囉!

畢竟有很多案例,狀況錯綜複雜!難免形成作家與被取材者各說各話的情形,到時候若有控告的情形發生,在法庭上便會以法官的判定為準。

作家可能認為,自己的作品是屬於類似桂律師所言的 PARODY (查字典曰:打油詩) ,可是,控方可能會覺得,作品內容的匿名性不夠,仍然造成他的困擾,或者形成名譽毀損的事實。 (例如:有個變性人的案例,作者是以新聞題材發揮,卻因為作品內有煽動讀者的過份情節敘述,甚至有侮辱、誹謗、批判的言詞,造成讀者上門找新聞內相關人物的碴。該案例法官是判決作者敗訴!)

總之,因為個案的差異性頗大,若作家想嘗試『將取材之人物加以諷刺、批判、謾罵』的作品內容,並對『尺度』的拿捏上有所疑慮的話,還是該先請教律師比較妥當一些。

這次回答的律師是:

  • 姓名
    桂梅君 [女]
  • 專長
    公司法、勞工法令、公平交易法、智慧財產權、行政法規、訴訟/仲裁事件、不動產法規、強制執行法、中國大陸法令、國際貿易法規、海商保險、電子商務、家事法律
  • 電話
    02-26820969
  • 傳真
    02-26820922
  • 服務單位
    遠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
  • 地區
    台北縣市
  • 地址
    238-44台北縣樹林市中山路一段217號4樓之8

以上資料出處 { 法律咨詢服務網律師資料 }

原出處:
{ 以網路公開資訊取材創作,是否侵害個人隱私? }



(請點圖可放大閱讀)

2 回應本文:

匿名 提到...

我覺得你快黑掉了

鐺.Don-▼奧修玫瑰 1:1.618▲ 提到...

給 親愛的 [匿名]
________________

彼此彼此囉。

要談法律當然要問律師的看法囉。

如果我黑掉,某些網友應該會更黑吧,哈!

放心,我這輩子狀況從沒像現在這麼好過!
XD